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新年代公安工作和教育工作的要紧论述,尤其是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上与考察清华大学时的要紧讲话和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要紧训词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大新年代公安工作的建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规范改革的推行建议》,保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拓展,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中国警察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建议》《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规范改革的建议》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质,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公安专业招生工作。
第三条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方位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同意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考生、父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第五条学校国标代码:10175。
第六条主管部门:中国公安部。
第七条办学地址:
(一)塔湾街校区:辽宁沈阳皇姑区塔湾街83号;
(二)白山路校区:辽宁沈阳于洪区白山路4号。
第八条办学层次:本科及以上。
第九条我校是国家公办的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始建于1948年5月。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扩建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成为国内第一所拓展公安本科学历教育的公安院校,渐渐形成了教学、科研、办案三结合的办学模式,构建了具备鲜明公安特点的学科专业体系。学校设有法学、公安学、公安技术3个一级学科,法医学1个二级学科,法律、警务、应用心理、公共管理4个专业学位授权点。“公安技术一级学科”“公安学一级学科”成功入选“辽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侦查学、刑事科技、互联网安全与执法、公安视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警犬技术7个专业为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校73年来,学校先后为全国政法公安机关培养输送了18万余名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专门技术人才,为公安事业进步和平安中国建设做出了要紧贡献,被誉为“中国刑警的高学府”“东方福尔摩斯的摇篮”。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方位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学生工作和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一条我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推行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的平时工作。
第十二条我校纪检监察处为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本科招生工作推行全方位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根据《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规范改革的建议》等文件需要,我校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定向原则编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铁路公安局、国家移民管理局会同有关政策主管部门提出的由我校进行培养的公安专业人才需要,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历年生源情况等原因,编制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入警就业和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入警就业的分省(区、市)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四条招生计划适合向尚未开办公安院校或尚未拓展本科层次公安教育的省(区、市)倾斜,适合向艰苦边远省(区、市)倾斜,并足额落实国家“农村和贫困区域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因为公安工作高风险、强应对、超负荷的特殊性,公安专业女孩计划数低于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五条招生计划经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公安部、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考试报名公安专业的资格条件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评测需要
第十六条考试报名我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获得当年高考考试资格,拥有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备中国国籍;
(二)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中共,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点社会主义规范;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9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具备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备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评测标准。
第十七条考试报名我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有明确的生源地。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考试时的户籍所在地。
第十八条考试报名我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组织拓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评测。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评测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方法》等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条面试主要从考试报名动机、思想意识、思维表达能力、身体条件等方面,辨识考生适不适合同意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二十一条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实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士170厘米及以上,女人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士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人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低于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一同性内、外斜视低于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二十二条体能评测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实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士≤9.2秒,女人≤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士≥2.05米,女人≥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士≤4分35秒,女人≤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士≥9次/分钟,女人≥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评测。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评测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考试报名我校公安专业新疆协作计划、中国大陆西藏班招生计划的考生,需要参加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评测。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我校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第二十五条我校录取控制分数线如下:
(一)考试报名我校侦查学、公安情报学、经济犯罪侦查、涉外警务、刑事科技、互联网安全与执法、公安视听技术专业的考生,投档成绩需达到生源省(区、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考试报名我校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的考生,投档成绩需达到生源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三)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投档成绩需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六条我校依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关于本科招生的调档需要,确定调档比率。在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率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在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率原则上为100%。
第二十七条对于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评测均合格并符合我校调档需要的考生,依据我校招生计划,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没办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我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置。
第二十八条我校没有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报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赞同,并传公安部人事练习局备案后,通过公开寻求志愿录取。
第二十九条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我校将根据以下规则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
(一)在非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区、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
(二)在推行“3+3”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推行“3+1+2”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和数学2科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科中的单科高成绩、外语成绩、最佳选择科目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高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
第三十条我校在调档时,认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若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高中一年级项分值,且加分分值不能超越20分(含)。我校根据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三十一条我校在推行高考考试综合改革和有特殊录取需要省(区、市)的录取规则如下:
(一)在推行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的省(市),考生须满足本年度我校有关专业对选考科目的需要,实行有关省(市)招生有关规定。
(二)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三十二条我校公共外语课及有关专业课不拥有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考试报名。
第三十三条我校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公告书以特快专递方法寄达。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就业网进行公示。
第七章复审复查
第三十四条我校在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1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拓展考试报名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五条我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需要的学生,颁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我校学位授与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依据《关于加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建议》《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规范改革的建议》等文件规定,我校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考试报名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考试报名地方公安机关职位;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限考试报名铁路公安机关职位;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入警就业的,限考试报名移民管理机构职位。
统一招警考试笔试、面试、体检、体能评测和考察均合格的公安专业毕业生,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相应铁路公安机关入警就业;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入警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相应移民管理机构入警就业。
第九章收、退费及资助政策说明
第三十七条我校侦查学、公安情报学、禁毒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警犬技术、涉外警务7个专业学费怎么收费为4800元/年,刑事科技、公安视听技术、互联网安全与执法3个专业学费怎么收费为5200元/年。住宿费怎么收费为1000元/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因故退学或不予注册学籍的,我校依据学生实质学习时间,按月计退还剩余学费及住宿费。
第三十九条我校十分看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困助学,建有一整套帮扶贫困学生的规范和手段,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与来自社会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在校内还设有勤工助学职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校即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经过我校困难等级认定后,每年人均可以获得国家助学金3300元,学习、表现出色者将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每个人5000元。
第四十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法:
(一)招生咨询电话:024-86982243(兼传真)
(二)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zsb@cipuc.edu.cn
(三)通讯地址:辽宁沈阳皇姑区塔湾街83号,邮编110854
(四)学校:http://www.cipuc.edu.cn
(五)学校招生就业网:http://zsjy.cipuc.edu.cn
(六)学校官方微信公众账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七)学校招生办小程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招生办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我校纪检监察处对本科招生工作全程进行监督。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成本,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方法获得录取资格的行为。我校纪检监察处联系电话:024-86982954。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讲解。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