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状况拟定。本章程只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字为大连理工大学,英文译名为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国教育部,办学层次为本科及以上,办学种类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大连理工大学于1949年4月建校,1960年被确定为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1986年设立研究生院。
2003年被中央确定为中管干部学校。
2012年教育部正式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建设盘锦校区,与主校区(含大连开发区校区,以下同)同标准、同档次、同水平办学。
201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列为“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四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分为主校区和盘锦校区两部分,分别有独立的招生院校代码,招生时分别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主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大连凌工路2号,大连开发区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大连金普新区图强路321号;盘锦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盘锦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三个校区颁发相同的大连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方位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同意考生及其父母、大众媒体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大连理工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负责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变化、要紧政策拟定等事情。
第八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平时工作。
第九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依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负责学校在各省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条 大连理工大学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依据国家经济社会进步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的原则,结合学校近年来各地生源水平和毕业生就业等状况,兼顾区域平衡等原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的编制策略。
2025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用坚持水平优先、集体决策的原则,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 大连理工大学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拓展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调档比率依据生源状况确定,对生源水平好的省份(批次)可适合提升调档比率,一般低于招生计划的105%。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德、体条件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状况下,均予以录取。调剂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考生符合录取需要的专业。对于未足额完成招生计划的省份(批次),将由省级招办统一进行寻求志愿,如寻求志愿后仍不可以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并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省份(批次)。
第十三条 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调档比率一般低于招生计划的120%,学校在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试报名大连理工大学考生的原则,当第一志愿考试报名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试报名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招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依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原则上均认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拟定的有关全国性加(降)分政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大的一项分值,且不能超越20分。所有高考考试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 依据在各省份(批次)公布的招生计划,我校专业(类)录取时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首要条件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的状况下,理工类(物理类)专业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文史类(历史类)专业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不分文理的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
第十六条 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有关专业选考科目需要。其他各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需要。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各省份拟定的有关政策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中国大陆西藏班和中国大陆新疆高中班学生。
第十八条 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大连理工大学-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必学课包括英语和日语,部分专业课程使用英语、日语讲课,学费为9.8万元/年,提供“4+0”和“2+2”两种培养模式,赴日学习期间学费参考立命馆大学当年怎么收费。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必学课包含英语和俄语,专业课程使用英语讲课,学费为6万元/年。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学费为8.5万元/年。上述三个合作办学机构有关招生专业介绍与普通类专业将分别单独代码招生,具体状况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十九条 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大连理工大学-加州大学欧文分校联合项目,招生专业介绍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智能化(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为8.5万元/年,提供“4+0”和“3+1”两种培养模式,赴美学习期间学费参考加州大学欧文分校当年怎么收费。
第二十条 关于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大连理工大学“筑梦计划”)、艺术类专业、运动练习专业、港澳台侨等特殊类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公布的2025年有关类别招生简章实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需要原则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公告》实行。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考生不可以录取至应用化学(国家基础学科强基计划)、应用化学(张大煜化学国家基础科学拔尖计划班)、生物工程(国家基础学科强基计划)、生物工程(新工科拔尖班)、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储能科学与工程(新工科拔尖班)、智能分子工程(新工科拔尖班)、化工与制药类、精细化工、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临床医学、能源化学工程、生物科学类、海洋技术、药学(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考生不可以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含应用物理学(国家基础学科强基计划)、应用物理学(王大珩物理国家基础科学拔尖计划班)、应用物理学(中外合作办学)、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安全工程等专业;不可以准确在显示器上辨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的考生不可以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国家基础学科拔尖计划班)等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主校区的英语和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考试报名上述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且成绩合格。中外合作办学、开发区校区和盘锦校区有关专业因教学特征和需要,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考试报名。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和大连理工大学-加州大学欧文分校联合项目大多数课程用全英文教学和考核,英语水平低的考生应慎重考试报名。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强化有组织拔尖革新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构建具备大工特点、符合年代需要的“思政引领、学域培养、书院育人、主微兼修、智创领学”的人才培养新模式。除人文社科学域外,所有普通类录取考生(含革新班、拔尖计划班、将来技术班等特殊培养模式录取考生)在书院内通过1-2年的学域培养后,可依据兴趣在本学域内任选普通专业(不含特殊培养模式班型)。国家专项、高校专项等计划录取考生(不含新疆班、西藏班),若投档成绩高于生源省份同科类同校区普通类分数线(不含合作办学),可根据上述政策实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外语类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运动练习专业招生方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能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强基计划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入我校强基计划招生专业介绍范围以外的专业就读;国家专项、高校专项等计划录取的考生,若投档成绩高于生源省份同科类同校区普通类分数线(不含合作办学),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申请转专业机会。合作办学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享有申请转专业机会。
第四章 入学报到及复查
第二十五条 被大连理工大学主校区录取的考生,如被软件工程(革新班)、软件工程、智能无人系统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应到大连金普新区图强路321号报到;被其他专业录取的考生到大连凌工路2号报到。被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录取的考生,均到辽宁盘锦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报到。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依据录取相关需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情况复检,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凡不符合录取需要或在体检(包含高考考试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籍;专业受限者将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并将重点对享受高考考试加分照顾的新生、通过有关专项计划录取的农村和脱贫区域新生进行资格复核,对艺术类专业、运动练习专业、外语类保送生等录取新生拓展入学专业复测。对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法骗取高考考试加分资格、录取资格、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及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新生,一律取消学籍,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五章 毕业证书及收、退费
第二十八条 凡具备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与工作推行方法》所规定条件者,颁发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以辽宁进步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规范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有关具体怎么收费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依据《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方法》结算学费。
第六章 勉励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已打造起健全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健康个性进步的勉励机制及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保障机制。勉励机制方面,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出色学生奖学金与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勉励学生全方位进步;保障机制方面,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与学校、爱心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助学金,确保学生无忧入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考试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依据当地有关政策拟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有关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详细资讯,可电话咨询或登录招生网站查阅(咨询电话:0411-84708375,网址:https://zs.dlut.edu.cn),录取结果及录取公告书的寄发状况可登录上述网站查看。盘锦校区的招生详细资讯也可咨询盘锦校区(咨询电话:0427-2631678,网址:https://panjin.dlut.edu.cn)。
第三十四条 大连理工大学纪检监察机构立足职能职责,加大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招生范围有关检举控告。受理电话:0411-84708306。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中有关内容若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调整时,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