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质状况,特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名为北京大学,是国家公办的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需要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与有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同意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大众媒体、考生及其父母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员
第五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拟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策略、招生方法,调整学科招生计划等事宜。
第六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推行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平时工作。授权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
第七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推行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北京大学依据本校人才培养目的、办学条件等实质状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考试人数、生源水平、地区协调进步等原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状况,综合剖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北京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九条 北京大学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 北京大学在非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份,根据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考试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考试改革策略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北京大学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状况确定提档比率,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北京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情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北京大学依据进档的考生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 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北京大学在普通类统招提档时,认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一项分值,且加分不能超越20分。经北京大学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种类招生入选资格考生,根据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进行录取。所有高考考试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高校专项”、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种类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 北京大学在录取提前批次的考生时,按考生的投档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不调剂。对于符合北京大学投档需要,投档分数相同且北京大学公布计划数不足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分排序规则顺次进行录取,未录取考生予以退档。提前批次录取的外语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可以转入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提前批次录取的其他考生入校后不可以转专业。
第十六条 北京大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军队联合招收、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北京大学在军队飞行院校新生中择优录取“双学籍”飞行学员进行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实行综合评价录取综合评价成绩包含高考考试相对成绩、飞行筛选成绩、心理品质成绩,男、女飞行学员分别排序。“双学籍”飞行学员培养采取“3+1”模式,学生在北京大学先行学习三年后,在军队飞行院校再行学习一年。
第十七条 北京大学对高考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可以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对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 、数学英才班、物理学科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高校专项(筑梦计划)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实行。学校对高校专项计划(筑梦计划)在“3+1+2”模式高考考试改革省份的认定政策不进行分值换算,参照在该省份最佳选择科目组的统招批次分数线进行认定录取。
第十九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及有关补充规定实行。
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普通高考考试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一条 北京大学校本部学费怎么收费:理科试验班类、文科试验班类、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生物科学类专业为5300元人民币/学年,其他专业5000元人民币/学年;住宿费:750-1200元人民币/学年。
第二十二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依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征拟定医学类专业的招生推行细节。
第二十三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需要,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途径、重大事件违规处置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种类招生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考试招生政策调整,北京大学将依据当地有关政策拟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讲解。
附:
学校地址:北京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编100871)
招生咨询电话:010-62751407
招生传真:010-62554332
电子信箱:bdzsb@pku.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10-62755622
北大招生网:http://www.goTOPku.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