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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吉林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www.laijiuhe.com 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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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学网从阳光高考考试平台获悉,2024年吉林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已发布,提醒各位考生认证阅读招生章程,选择合适的专业考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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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质状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名为东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4122010200),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长春,本科招生专业介绍分布在人民大街和净月大街两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含普通高考考试和特殊种类招生,特殊种类招生包含国家专项、高校专项、优师专项、民族专项(含西藏高中班和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国家民委专项)、艺术类、体育类、保送生、港澳台侨生等。

第四条 对于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需要的本科毕业生颁发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与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五条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坚持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打造完善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决策机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划研究、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招生委员会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用途。招生办公室是实行机构和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组织推行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实行教育部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或推行细节,对接教育部本科招生主管部门;

(二)负责实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向招生委员会汇报本科招生工作进展,向招生委员会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情;

(三)起草本科招生重大事情初步解决方法,采集、统计本科招生重大事情决策所需信息;

(四)依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六)组织拓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七)组织推行各类特殊种类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置特殊种类招生考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组织推行本科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置学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十一)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招生工作同意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父母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需要,学校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数目和生源水平、经济社会进步需要和趋势、毕业生就业水平和去向等原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计划低于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用时,坚持集体决策、规范有序、水平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调档比率原则上低于招生计划数的105%(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或120%(顺序志愿投档批次),具体比率视生源状况而定。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于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考试加分项目,学校认同考生拥有的所有加分项目中高中一年级项加分,并且高低于20分。所有高考考试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中,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状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寻求志愿;寻求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水平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批次中,初次投档生源不足的状况下,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寻求志愿;寻求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水平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非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含内蒙古自治区):

(一)对于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由高至低和专业志愿由先至后顺序进行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二)同一专业录取时,若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实考成绩高的考生;若实考成绩仍相同,优先录取有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三)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没办法满足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成绩由高至低顺序,结合招生计划向其他专业进行调剂录取,额满为止。同一批次中包括多种性质类别(优师专项、公费师范、非公费师范、非师范等)的专业时,调剂范围为同一批次、同一科类的所有专业,其中以下状况除外:

(1)考生未填报任何优师专项专业,则不可以被调剂到优师专项专业;

(2)考生未填报任何公费师范专业,则不可以被调剂到公费师范专业;

(3)考生未填报任何少数民族预科专业,则不可以被调剂到少数民族预科专业;

(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只录取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同意专业调剂。

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没办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服从专业调剂但不符合调剂原则或录取额满的考生,作退档处置。

第十六条 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

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须符合学校招生专业介绍和选考科目需要。

(一)对于使用顺序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录取方法根据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实行。

(二)对于使用“专业+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由高至低顺序进行录取,额满为止,不进行专业调剂。

(三)对于使用“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根据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录取,额满为止。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没办法满足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在同一专业组内进行调剂,调剂方法根据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实行。

(四)同一专业录取时,若投档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实考成绩高的考生;若实考成绩仍相同,则依据生源省份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同分排位顺序进行择优录取,若生源省份在该批次未规定同分排位顺序,优先录取有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历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物理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综合改革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七条 体育教育、冰雪运动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体育专项统一测试成绩合格并且高于80分(100分制),高考考试文化课成绩高于生源省份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学校体育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不划定高考考试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份,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实行。对于体育专项统一测试成绩不符合学校需要的进档考生,作退档处置。对于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由高至低和专业志愿由先至后顺序进行录取,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同一专业录取时,若投档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高考考试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高的考生;若高考考试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仍相同,则依次比较高考考试文化课实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总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没办法满足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成绩由高至低顺序,结合招生计划向其他专业进行调剂录取,额满为止;若考生未填报公费师范专业,则不可以被调剂到公费师范专业。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进行招生(无艺术类专业考核需要),对于进档考生的录取方法根据本章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实行。毕业后授与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高校专项、优师专项、艺术类、运动练习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港澳台(香港文凭考试学生、澳门保送生、台湾学测生)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等的录取方法根据学校2024年招生简章及有关招生说明的规定实行。国家专项、民族专项、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录取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实行。

第二十条 英语、英语(公费师范)、英语(优师专项)、商务英语及英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需要考生高考考试外语语种为英语。计算机类、经济学类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均有英语讲课课程,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应慎重考试报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及有关补充规定,结合我校各专业实质,拟定我校各专业的体检需要。详见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学生在入学前须与学校及生源地有关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具体培养及就业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职位、筹集社会捐助等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吉林进步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宿舍为六人间。

第二十五条 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已经报到入学的,取消学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址及联系方法

学校校址:

人民大街校区:吉林长春人民大街5268号,邮编:130024;

净月大街校区:吉林长春净月大街2555号,邮编:130117。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sb.nenu.edu.cn

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zsb@nenu.edu.cn

咨询电话:0431-85098500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东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讲解。

第二十八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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