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在考试前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书》的有关内容,并信守。
2、考生需要自觉服从考试员工的管理,不能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和考试员工履行职责,不能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址的秩序,不能风险别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能提供不真实信息。
3、凭《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址参加考试。应主动同意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的必要检查。
4、考试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方,以便查验。
5、考试期间,考场处于实时智能巡检状况,对风险考试安全、破坏考试公平、扰乱考试秩序的违纪作弊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6、考生尽可能防止穿着打扮有金属的衣物和饰品,不能携带除《准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外的任何物品进入考试知识点,以便迅速顺利的通过入场检查。凡携带各种发射:接收功能设施(移动电话:智能手表(手环入.智能眼镜、耳机等)及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施等违禁物品的,考场内自行传递物品的,一律按违纪或作弊处置。
7、考生领到答卷卡和试题后,应在指定地方和规定时间内准确、了解地填涂名字、准考证号等,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答卷卡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8、考生在遇试题(卡)分发错误或者考试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缺页或者书写等问题,应立即举手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考试试题内容的疑问,不能向监考员询问。
9、开考铃响后,考生开始答卷。
10、开考15分钟后不准考生进入考试知识点(外语科目考试前15分钟后考生不能进入考试知识点)。
十1、答卷卡上的条形码由监考员负责粘贴,贴好后,考生要认真核对是不是与我们的名字,准考证号相符,如有错误立即向监考员报告。
十2、缺考考生的标记由监考员填写,考生禁填。
十3、考生需要按试题需要作答。配有答卷卡的,答在试题和草稿纸上无效。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卷,不准在答卷卡上做任何标记。
十4、考生作答时,涂点部分需要用合格的铅笔填涂,假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应用绘图橡皮擦干净,注意不要划破答卷卡。
十5、书写部分需要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进行作答。答卷时,字迹要工整、了解,不要写得太细长;字距适合,行距不适合过密。要严格根据答卷需要,在答卷卡对应题号指定的答卷地区内答卷,书写在题号规定地区之内,切不可超出黑色边框,超出黑色边框的答案无效。若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书写时与正文一样不可以超越该题答卷地区的矩形边框,不然修改的答案无效。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了解,亦可直接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绘图。
十6、维持卡面清洗,不要将答卷卡折叠,污损,严禁在答卷卡的条形码和图像定位点周围做任何涂写和标记。
十7、考场内须维持安静。不准抽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别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答题、答卷卡,不准将试题、答题、答卷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状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员工和监考员。
十8、考试期间,考生不能将文具带出考场,后一科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带走文具。
十9、考试终了铃响,考生需要立即停笔并停止答卷。根据试题在上,答卷卡居中,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清点、整理好,放在课桌上,然后双手离开桌面,待监考将试题收齐并清点无误后由主考宣布考试结束。每科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交卷,考生交卷后继续在考场内等待离场信号,不能在考场内交谈,等考试知识点发出离场信号后,根据流动监考的组织、引导有序离开考场、考试知识点。
二10、上午或下午继续参加第二科考试的考生,在第一科考试结束后,须离开考试知识点重新进行安检后,方可参加第二科考试。上午或下午只参加一科考试的考生在考试结束后,须走专用通道离开考试知识点。
二十1、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员工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根据《中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置,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由考试知识点或教育考试机构报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考试前的话
1、凡携带各种发射、接收功能设施(移动电话、耳机等)及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施等违禁物品的,考场内自行传递物品的,一律按违纪或作弊处置。
2、本场考试考哪几科为一一,分试题、答卷卡两部分。请拿到试题和答卷卡后核对:①试题、答卷卡是不是都有。②试题有无空白页、缺页、漏印、字迹不清,答卷卡是不是有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单面缺印等现象。如有问题,请举手说明。
3、答卷前,要先将自已的名字、准考证号在试题和答卷卡上相对应的地方填写了解,并认真核对答卷卡条形码上的名字、准考证号。
4、涂点部分请按题号用铅笔填涂方框,修改时用橡皮擦干净,不留痕迹。
5、书写部分,请根据题号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书写。
6、配有答卷卡的考试试题,在草稿纸、试题上答卷无效。
7、需要维持字体工整、笔迹明确、卡面清洗、不折叠。
8、考试终了铃声一响,需要立即停笔并停止答卷,根据试题在上,答卷卡居中,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清点、整理好,放在课桌上,然后双手离开桌面,待监考清点收卷。考生不能在考场内交谈,等考试知识点发出离场信号后,根据流动监考的组织、引导有序离场。
9、不准将试题、答卷卡、草稿纸和文具带出考场。如将试题、答卷卡带出考场,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0、在考试中,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规定。如有违反者,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考场规则
1、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员工管理,不能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员工履行职责,不能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址的秩序,不能风险别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址参加考试。应主动同意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进行的必要检查,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试知识点。
3、除规定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能带入考场。
4、进入考场后须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上以便核验。领到答卷卡和试题后,应在指定地方和规定时间内准确、了解地填涂名字、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准考证》正、反两面在用期间均不能涂改或书写。如遇试题、答卷卡分发错误及考试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试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考试试题内容的疑问,不能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能向监考员询问并维持安静。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卷。
6、开考15分钟后不准考生进入考试知识点(外语科目考试前15分钟后考生不能进入考试知识点)。不能提前交卷登场。离场后不能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候考时维持安静,不能喧哗。
7、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卷地区内答卷,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卷地区的答案一律无效。不能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卷,不能在答题上做任何标记。
8、在考场内须维持安静,不能抽烟,不能喧哗,不能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能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别人抄袭,不能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答题、草稿纸,不能传递文具、物品等,不能将试题、答题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状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员工和监考员。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卷,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试题、草稿纸后,依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0、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员工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根据《中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置,作弊考生有关信息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根据《中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违规行为处置
在考试及有关测试过程中,考生需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纪违规者,根据《中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和《中国刑法》《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01
中国刑法
(节选)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别人身份,顶替别人获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别人推行前款行为的,根据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员工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导致紧急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别人推行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推行考试作弊行为,向别人非法供应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的,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2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代*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依据《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的若干问题讲解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考、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根据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种类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紧急”: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致使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考试试题的;
(三)考试员工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第三条具备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手段,获得、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模拟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与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不是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很难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特务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得考试模拟试题、答案或者具备其他紧急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为推行考试作弊行为,非法供应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紧急”:
(一)非法供应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的;
(二)致使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考试试题的;
(三)考试员工非法供应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供应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供应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第六条为推行考试作弊行为,向别人非法供应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考试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状况与考试种类等原因,觉得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单位推行组织考试作弊、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等行为的,根据本讲解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推行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拉拢办法非法获得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别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设立用于推行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紧急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推行本讲解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参考犯罪状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参考犯罪状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对于推行本讲解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害处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与被告人的前科状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本讲解自2019年9月4日起实行。
03
中国教育法(节选)
(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员工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手段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有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紧急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有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得考试模拟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别人答案的;
(四)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方法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紧急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家机关员工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法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别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模拟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导致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状况紧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04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
(教育部第33号令节选)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员工的安排与需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地方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抽烟或者推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员工赞同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题、答题(含答卷卡、答卷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卷或者在试题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名字、考号或者以其他方法在答题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施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帮助别人抄袭试题及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别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捷的;
(四)携带具备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施的;
(五)由别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题、答题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题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名字、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答题、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方法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及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员工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有关的考生推行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去控制,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员工帮助推行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别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合的秩序,服从考试员工的管理,不能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合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试知识点、考场、评卷场合等考试工作场合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员工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害考试员工、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毁考场设施设施;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考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中止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置;情节特别紧急的,可以同时给予中止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置: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试题信息的;
(三)用有关设施接收信息推行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别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考的考生有前款紧急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置,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别的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置,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生或者由别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考试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施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诚信考试书
我是一名参加甘肃普通高考考试的考生,我已知道我省高考考试有关政策和招生进程中考生需要履行的义务和责任,阅读了《中国刑法(节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和《考生需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考试规定,经认真考虑,郑重以下事情:
1、本人保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考试报名时提供的所有信息及证件资料准确、真实、有效,没弄虚作假。如有任何不真实信息,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
2、在考试招生过程中,自觉服从教育考试招生部门的安排与管理,主动同意考试入场安检,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舞弊,诚信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生守则。如有违反,想同意有关部门做出的相应处罚。
3、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所有志愿,并对自己填报的志愿负责。承担因志愿填显示错误误和按志愿录取后未报到导致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