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告》,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本科招生的实质状况,特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武汉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标代码为“10490”,法人代表王存文,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06号。学校设有武昌校区(武汉雄楚大道693号)和流芳校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06号)。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备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与权。学校由中央和湖北共建,以湖北管理为主,是湖北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第四条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是武汉工程大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一所独立学院,其招生工作按《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章程》实行。
第五条学校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文理类(含普通类、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艺术类高考考试生。
第六条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与条件的,授与学士学位证书。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学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部和湖北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实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推行。
第九条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质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用状况,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地区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用法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一条学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在录取工作中,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将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三章入学考核
第十三条所有考生的文化课考试均须参加由考生所在地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率如无特殊需要,一般为1:1.2。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率如无特殊需要,一般低于1:1.05。
第十五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试报名我校的考生。原则上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录取专业,考生所报专业都没办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依据考生成绩录取到计划未录满的专业,不然作退档处置。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学校规定的选考科目需要,投档规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实行,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位规则进行排序,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考生专业。其他省份考生,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拟录取专业的有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原则按考生当地政策规定,择优录取,若无明确规定的,学校将根据考生文化总成绩的40%与专业总成绩的60%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总成绩以考生所在省联考总成绩为准。
第十八条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包括:能源与动力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化学工程与工艺(中外合作办学),只招收有上述专业志愿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视为服从上述专业间调剂。
第十九条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本、专科的录取实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高校考试招生规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当地政策实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符合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优先录取。所有高考考试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需要于本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项目。
第二十二条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学校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三条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的需要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率限制,且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五条录取结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站查看录取结果,查看网址:http://zsb.wit.edu.cn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六条新生应在入学公告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舍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依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服务性代收费。学校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服务性代收费等按湖北政府有关部门当年确定的规范实行,交费说明随入学公告书一并寄送给新生。
第二十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紧急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置。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情况不适合在校学习,可按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察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察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依据学校规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进校后可持有关证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为勉励学生努力上进,每学年都设有出色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设有贷学金和勤工助学金。奖、贷、助学金的发放根据《武汉工程大学学生手册》推行。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授权招生办公室负责讲解。联系电话:027-87002966,招生信息网:http://zsb.wit.edu.cn。